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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宝安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纳入深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环境风险等级较大的单位进行评估,经初步筛选公示、单位提出异议及申请、管理部门审核及核查等程序,形成了辖区内2024年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现予以公布。
名单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不得低于累计责任限额。鼓励各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防控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各单位对参保名单、累计责任限额有疑问或者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宝安管理局业务经办人反馈。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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