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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引导我市重点行业抱团拓展海外市场,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加强和规范我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7〕6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资助本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的资金来源为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商业贸易领域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一次展会只资助一个组展单位组织的组团参展活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本规程资助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列入年度重点境外展览计划的展览项目,行业领域为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及其他市委市政府大力推动行业的专业境外展览项目。
第四条 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申报对象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境外展览组展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支持内容如下(补贴标准见附件1):
(一)对展位费予以补贴。
1.中心展位费:中心展位用于深圳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洽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全额补贴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
2.企业展位费:企业展位是各企业的展示区域,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3平方米或3×4平方米,以主办方确认文件为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个展位。
(二)对中心展位、企业展位相关公共布展费用予以补贴。
(三)对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宣传以及承办费用予以补贴。
(四)服装等行业参加以动态走秀为主的境外展览,根据其行业特性对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及搭建、导演策划及制作、模特、摄影摄像、展品报关清关及运输仓储、宣传、承办等费用给予支持。上述事项应据实申请,支持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总支出50%,其中场地费用不超过实际场地费用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确定评审标准,并对外发布重点项目计划申报的通知,明确支持项目计划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第七条 境外展览组展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下一年度申请列入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展览项目。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实际组展规模至少达到20个标准展位(大于等于9平方米/展位)或180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第八条 境外展览组展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情况、近年参加境外展览及经贸交流活动概况、申报的境外展览项目情况等)。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财务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届展会绩效总结报告。
(五)与境外展览主办机构、展览场地经营者或展览官方授权代理签署的展位预订合同或往来函件。
(六)首次参展的项目须提交与展览主办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或由主办机构发出的相关授权和邀请文件。
(七)其他有关展会和申请单位的补充材料。
第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制定综合标准以评审方式确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和组展单位。评审工作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对展会项目从规模、成熟度、前瞻性和国际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对组展单位的综合能力从资质水平、组展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二者综合形成总分。按评审分数择优原则,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 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确定后,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公布。经批准列入境外展览重点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组展单位应在参展日前60天向市经贸信息委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无特殊原因,随意变更、取消赴境外参展计划的单位将被要求整改,并取消2年申报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格。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展览项目纳入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
第四章 经费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申请。按照项目经费“一事一报,事后申报”的原则,由组展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办理相关资助手续。提交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表(附件2)。
(二)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集中支付凭证(附件3)。
(三)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附件4)。
(四)参展企业展位情况一览表(附件5)。
(五)参展人员名单(附件6)。
(六)展位费原始单据及招展通知、展位确认合同。
(七)布展费原始单据及其合同。
(八)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用原始单据及其合同(含货运公司正式运输清单)。
(九)宣传费原始单据及其合同。
(十)承办费单据。
(十一)所有费用的银行转账付款凭证。
(十二)展会绩效总结报告。
(十三)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前培训照片、中心展位照片、企业展位照片、参展人员及展品照片等)。
(十四)展会会刊及媒体宣传报道等材料。
(十五)其他佐证说明材料。
前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展会绩效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参展企业组织情况,包括组织规模、参展企业构成、名优企业比例、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参展企业接待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收集客户信息情况。
4.参展企业现场签订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意向协议与合同的统计情况和后续跟踪落实情况。
5.深圳展团整体宣传效果和产品展示成果。
6.组展单位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服务工作质量,包括展前培训情况。
7.申报预算及项目核销的及时性,预算执行情况。
8.企业对组展单位的评价。
上述材料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外文单据材料进行中文翻译,外币单据材料折算人民币注明。
第十三条 组展单位将资助申请材料报送至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并由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经贸信息委复核审定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审核过程中需补充申请材料的,申请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将不受理。
第十四条 组展单位应在展览结束之日起60天内提交有关申报材料,逾期提交材料将不再受理和资助。
第十五条 涉及使用外币的,应遵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申请用汇。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遵循“量入为出,适度从紧,重点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挪用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支不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境外展览重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参展效果评估、资金使用成效、工作亮点和不足、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组展单位对境外展览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出展前组织赴境外参展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做好展团的交通运输、展位搭建等各环节的安全保障,确保将展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境外展览组织工作出现严重安全责任问题的,取消组展单位3年申报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组展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协助参展企业做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出展前组展单位应组织赴境外参展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对参展企业及展品进行把关,排查潜在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在展会现场组展单位应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和纠纷处理等。未开展相关工作,导致展览期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组展单位将被要求整改,并取消3年申报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申报、确定、资助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组展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虚报参展展位数量和金额、提供伪造及不实核销材料骗取政府资金资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资金资助的组展单位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3年申报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组展单位应自觉接受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经贸信息委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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