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光明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8-21 11:24:46

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2024年度光明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时间

开展时间:2024年8月-2024年11月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一)2022年7月31日前在光明区民政局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年,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组织。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可提前申请参加2024年度评估。

(三)获得的评估等级已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

(四)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

2.近3年曾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组织宗旨严重背离的情形或事件的,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初评成绩,不予评估。

(六)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三、评估内容

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实行分类综合评估。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和《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及其评分细则,从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能力、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等方面予以评估。评估内容以近三年工作情况为主,即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成立刚满两年的参评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以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的工作情况为主。

 

  四、评估流程

(一)评估申报。申报时间: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3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深圳市光明区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深圳市光明区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承诺函》(详见附件),纸质版原件送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408号(光明区民政局),并请在文件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请表”字样。电子版发送至邮箱mzjjs@szgm.gov.cn,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请表”。

(二)资格审核。对申报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参评社会组织。

(三)评估说明会。资格审核结束后将会召开评估说明会,向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详细介绍评估体系和参评要点,提供评估核查的文件清单。

(四)评估自查。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对照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逐项进行自主评分,并参照评估指标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同时填写《深圳市光明区社会组织评估自查报告书》(详见附件,一式两份)。

(五)专业评估。组织评估专家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出具评估意见。

(六)确定等级。光明区民政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

(七)评估复核。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光明区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由光明区民政局按照既定程序予以受理并裁定。

(八)发布公告。光明区民政局复核并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和证书。

 

  五、具体要求

(一)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检视自身建设情况、不断强化自我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以评促建。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参评材料有虚假伪造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

(三)本年度评估名额为18家,超名额时按报名先后决定参评资格。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2.深圳市光明区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承诺函

3.深圳市光明区社会组织评估自查报告书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

2024年8月20日

   相关附件:附件1-3.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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