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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服务辖区工程项目建设,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可提供建设项目海绵城市预验收服务。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按照《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海绵化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以自愿为原则,建设单位在组织海绵化设施验收前可向区水务局申请建设项目海绵城市预验收服务。
二、对于申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验收标准》(SJG109-2022)相关要求准备好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海绵城市建设资料,并书面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
三、接收到申请后,区水务局于3个工作日内核查资料完整性并一次性告知需要增补的资料,对于资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增补完成并发送至公共邮箱gmxqhmb@szgm.gov.cn,逾期仍未增补的,将退回建设单位,待完善后再重新申请。
四、项目资料完善后,区水务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现场海绵化设施施工情况核查。现场预验收不通过的(含海绵设施未按图施工、海绵设施未发挥成效等方面),区水务局将现场出具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请预验收服务。现场预验收通过后,区水务局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核查意见书。
五、本公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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