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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2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4〕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做好2025年度《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若干措施》规定的在前海合作区内从事大宗商品进出口及相关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主体。
二、扶持期间
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若干措施》第六、七、九。
四、申报时间
2025年4月22日—5月9日。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1 | 前海合作区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资金申请表 | 扫描件,见附件2 | |||
2 | 申报承诺书 | 扫描件,见附件3 | |||
3 | “实际经营”承诺书 | 扫描件,见附件4 | |||
4 |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 系统自动联网获取 |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 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
6 |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结合实际三选一) | 租赁场地情况 | 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
2024年全年涉及的办公室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并作情况说明 | 扫描件 | ||||
2024年全年涉及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
自有场地情况 |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2)2024年全年涉及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
扫描件 | |||||
自有场地尚未入驻使用的,需提交与前海合作区管理局签署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 扫描件 | ||||
无偿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场地情况 | 第三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第三方2024年包含扶持期内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
与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 加盖双方公章,扫描件 | ||||
7 | 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 扫描件 | |||
8 | 授权书 | 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见附件3;扫描件 | |||
8 | 2024年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 社保部门出具的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的相关材料;见附件5扫描件 | |||
9 | 机构信用信息资料 | 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完整版扫描件 | |||
10 | 港澳资机构需提供(非必要,是则适用;三选一) |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扫描件 | ||
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扫描件 | |||||
(2)港澳投资者为个人 | 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扫描件 | ||||
11 |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未委托的,无需提供):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扫描件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
授权委托书。 | 扫描件 | ||||
12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 扫描件 |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
第六条 | 1.企业提供扶持期内在国内期交所提交的期货转现货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期交所对企业申请审核结果材料。 | 证明企业将期货交易所的大宗商品期货转为现货 |
2.企业提供扶持期内在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期货转现货成交的合同。 | 证明企业在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现货交易 | |
3.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汇总统计的企业扶持期内期货转现货交易商品种类、数量、金额材料。 | 验证企业在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期货转现货交易业务真实性 | |
第七条 | 在前海注册的金融机构,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前置系统中,扶持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行号统计大宗商品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年度结算量。 | 证明商业银行开展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
第九条 | 1.大宗商品进出口企业提供的扶持期内与第三方技术服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建设大宗商品数字化服务系统立项合同。 | 证明企业建设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服务系统,合同须明确数字化服务系统主要服务于大宗商品贸易发展;扫描件 |
2.大宗商品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建设大宗商品数字化服务系统支付票据及相关材料。 | 证明企业已支付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服务系统建设费用;扫描件 | |
3.企业扶持期内开展大宗商品进出口报关单凭证。 | 证明企业2024年度扶持期内开展了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扫描件 |
六、材料提交要求
(一)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个人申报的材料无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但需每页签字。
(二)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三)本《申报指南》申报材料所提的扫描件,是指原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由“领补贴”专区进入商贸物流模块,正式启动申报后,该模块将显示“申报中”,届时请按要求注册账号,并通过线上提交材料。
(二)受理审核。前海管理局根据《若干措施》及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在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主体收款账号信息(法人单位)等相关资料,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若干措施》规定为准,其中大宗商品,以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大宗商品为准,主要包括化石能源、贵金属、农产品、工业金属、化工等;
(二)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三)本申报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1.前海合作区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资金申请表
1-2.申报承诺书
1-3.授权书
1-4.“实际经营”承诺书(模板)
1-5.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模板)
1-6.《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4〕4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宗商品分类统计表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附件1-7.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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