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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企业认定条件第四点: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职工总数及统计方法作了进一步有表述:
一、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此表述中将科技人员分为三类: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人员;专门提供直接技术服务人员。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人员的规定比较: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高企口径较宽。1、将专门对研发活动管理人员计入,如研发部行政人员;2、将专门从事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计入,如专门服务于研发部门的IT人员、工程人员等。需注意的是:高企相对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科技人员口径宽松部分均强调了专门字眼。
高企对科技人员的定义中附加了科技人员的条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此附加条件中强调上述三类人员在企业的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即通常的半年概念)。此统计的概念为员工从入职到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的时间在183天以上,此附加条件的限制对成立时间短、科技人员流动频繁企业是不利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没有附加累计工作时间183天的条件,高企认定指引中附加此条件对企业科技人员的稳定提出的较高的要求。
问题探讨: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累计工作时间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未明确具体的统计方法,例如:一个兼职人员,每周只到企业两天,如何计算累计工作时间?临时聘用人员只是在临时需要时才聘用,如何计算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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