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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加大金融总部企业落户支持力度,我局拟开展2020年度宝安区重点持牌金融机构落户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宝安区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迁入宝安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5亿元。
二、奖励标准
1.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1条规定的,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2.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2条规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
3.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4.本补贴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申报日期:2020-09-01 /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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