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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2)正常运营2年以上,纳入统计且正常运营的规上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
(3)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
(4)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10亿元以上,园区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10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30%、最高500万元扶持。
3. 获得区星级园区认定扶持的,可申请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但不予重复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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