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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时间为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之前从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需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入库的企业科技成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五、上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2、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一)上网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请培育入库的企业相关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五)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均为原件;
(六)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七)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1、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资格。到期未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企业,入库企业资格失效。
2、通过国高培育入库后的企业资格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3、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4、 要找准技术领域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不要选择其他领域。
5、当企业在入库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则会自动出库,此称为“出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