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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通俗地说,它就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
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与之配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通过申请注册后,依法获得的利用集成电路设计布图实现布图设计价值得到商业利益的权利。
(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
独占性: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后,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被认为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价值: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并有利于软件作品的许可、转让、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明确权利归属: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便享有专有权,但证明作者身份相对比较麻烦,办理登记可以使权利归属非常清晰,减少了权属纠纷。
价值体现:在个人荣誉方面,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荣誉方面,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
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获得设计专有权。
1、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不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公认的常规设计;
2、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同样应当具有独创性。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②申请人的国籍;
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名称;
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⑥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⑦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同时提供《委托书一份》);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首次商业利用时间);
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⑩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⑪申请文件清单;
⑫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⑬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申请人提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至少放大到用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的20倍以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提交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应当包含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数据格式;
②复制件或者图样有多张纸件的,应当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
③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使用A4纸格式;如果大于A4纸的,应当折叠成A4纸格式;
④复制件或者图样可以附具简单的文字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如果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还应当提交4件样品。如果申请人委托了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①申请人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不受损坏的专用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②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③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器中至少存放十年。
(四)其他材料,如可以提交包含该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和简要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未发现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存在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上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如果经补正已克服全部缺陷,则审查员发出缴费通知书。
通常在3-6个月之内,视专利局处理速度而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布图设计自创作之日起15年(无论是否申请登记或商业利用)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生效日即为布图设计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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