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资助金额:1000万元申报时间: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23日

一、申请内容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接续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

 

三、资助强度与方式

资助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按照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强度,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资助方式: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资助”或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由项目申请单位自主选择。“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资助资金,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拨付剩余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立项补助资金。

 

四、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目的牵头单位应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牵头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提供的项目自筹经费不少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

(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须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且对应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项目下属课题须在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通过验收,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正式验收合格文件(书),验收日期以正式文件为准;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聚焦深圳发展重大需求,支撑我市“20+8”产业集群发展,其研究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

(四)支持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类别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及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五)项目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均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科研条件,并承担相关研发任务;其中至少有1家合作单位为已经通过验收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者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

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书中应当填报合作单位名称;

2.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中,分配给牵头单位的比例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3.项目的市财政资助资金不予分配给深圳市外的合作单位;

(六)参与合作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成果或使用权,研究成果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七)牵头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并且在成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应当包含牵头单位;协议中应明确在深圳市实现产业化的相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对应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项目下属课题的验收考核指标)

(八)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牵头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项目完成时不超过60周岁;

(九)50%以上的项目组成员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购买社会保险;项目组主要成员(即项目组前五位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须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人数;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下属课题的,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对应课题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课题负责人)

(十)每个单位本年度只可以牵头申请一个承接项目,不得多头申请和重复申请;

(十一)牵头单位如有已承担但未办结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本年度不得再次牵头申请;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以统计局数据为准)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十二)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十三)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十四)参照广东省激励督导机制,各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将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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