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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200万元申报时间:2023年7月19日—2023年8月7日
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支持服务贸易企业通过合法合规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传输数据、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内容等服务。
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高增值型服务外包服务。
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支持会计、法律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高端化国际化发展。
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支持金融领域、保险领域企业和机构创新发展适合服务贸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服务贸易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范围。
(一)资金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服贸字〔2021〕47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5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或奖励,企业自愿申报。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备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于2023年组织申报,扶持资金列入2024年度财政预算执行。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其中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主体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6.项目执行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出口额(或执行金额)为依据:
(1)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年度出口额累计不低于(含)20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等,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3)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卫星定位服务等,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4)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包括音乐、影视、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出版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5)数字游戏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个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执行金额为依据:
(1)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10家。
(2)管理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服务设计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等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10家。
3.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出口额(或执行金额)为依据:
(1)会计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会计师事务所。
(2)法律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
(3)检验检测服务(不包括境内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检测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
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合计最多不超过10家。
4.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出口额(或执行金额)为依据:
(1)金融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保险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5.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1)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2)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年度服务出口额和实际缴纳保费为依据,综合排名靠前的服务贸易企业,最多不超过3家。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
1.支持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
2.支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
3.支持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卫星定位服务。
4.支持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包括音乐、影视、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出版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
5.支持数字游戏服务。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服务出口收汇金额作为排名依据。对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并且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项支持内容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支持内容:
1.支持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2.支持管理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服务设计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等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收汇金额作为排名依据。对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并且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项支持内容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支持内容:
1.支持会计服务。
2.支持法律服务。
3.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不包括境内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检测服务)。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或机构取得的服务出口收汇金额作为排名依据。对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并且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以上3个支持范围合计支持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支持内容:
1.支持金融服务。
2.支持保险服务。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或机构取得的服务出口收汇金额作为排名依据。对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并且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每项支持内容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支持内容:
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贸易企业。
支持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出口额、实际缴纳保费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3家),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资助。
备注: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年度在每个支持方向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项目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电子版(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证照));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材料
1.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1)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申请汇总表;
(2)“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项目合同汇总表;
(3)申报主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2.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
(1)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申请汇总表;
(2)“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项目合同汇总表;
(3)申报主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3.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
(1)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申请汇总表;
(2)“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项目合同汇总表;
(3)申报主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
(1)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申请汇总表;
(2)“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项目合同汇总表;
(3)申报主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1)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申请汇总表;
(2)申报主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保单明细内容需覆盖2022年全部投保情况);
(3)“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合同汇总表;
(4)申报主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各项目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系统截图请将系统语言切换至中文后截图;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申报材料目录及页码与所附材料对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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