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中央资金(对外投资 合作资助事项)申报项目

资助金额:2000万元申报时间: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18日

一、支持领域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等领域投资并购,加强贸易投资融合,更好服务国内大循环。支持企业通过投建营综合发展、多元化融资、三方或者多方市场合作等方式,深化对外绿色基建、新型基建合作,推进清洁能源、交通运输、通信设施、设计咨询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动国内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嵌入国际循环。引导已建成的农业型、资源型、科技型、物流型以及其他与国内产业相互促进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6.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签订

7.《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相应的前期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之前,企业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申请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及境外控股公司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具体支持内容为: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的服务费用

(2)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用;

(3)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购买费用;

(4)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翻译费用。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前期费用的实际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6%)。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上述内容已完成和发票或单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及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支出的银行贷款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2023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对应贷款年限的LPR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3.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包括股权保险、债权保险,主要承保因东道国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方式行为造成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4.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深圳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如果以合资形式进行实施建设,须提供合作协议,协议中须注明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及证明)。除参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用电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公共仓储建设、园区公共饭堂等公共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内组织举办园区招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二)支持标准

1.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4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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