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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详情请点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以下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是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是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备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1.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各种产业类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文化企业、物流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产业类财政资金资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基金、研发资助资金、技术进步资金以及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3.已成功引入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战略投资者的中小微企业;
4.产品主要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配套的中小微企业;
5.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商贸企业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
6.大学生(留学生)创业企业、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高管再创业企业、产学研合作创办企业及市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参培企业家所在企业;
7.其它有较大成长潜力或品牌培育价值,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执行。
(二)复核范围
复核范围为2014年6月前已备案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一)备案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符合复核范围的企业应参加复核。
(二)备案及复核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独立法人资格、股权关系明晰,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我市产业、环保等政策;
3.具备专精特新特点,并且具备完整和可行的商业模式,有较为明确的经营规划(3-5年)和较强发展潜力。
4.拥有1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自主品牌等或拥有以知识、创新为基本内核的专业技术、关键资源、关键能力或其组合。
5.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经验且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创新团队,直接从事创新或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和业务相适应的创新机制、经营机制和制度框架,如完善的激励制度、连锁模式、发展战略及创新文化等。
7.工业类企业应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主要客户3个以上,且主营业务至少已形成现金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年收入200万元以上。
8.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竞争优势,或具有明显创新特点,主要客户3个以上,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
9.商贸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应具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其中连锁经营类企业市场网点10个以上、且50%及以上盈利;电子商务类企业客户应在1000个(B-C)和5个(B-B)以上,且年收入超过200万元;其它企业应已基本形成与其商业模式特点相适应的市场基础,市场单一依赖性风险较小,且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
10.其他行业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有明显创新特点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主要客户3个以上,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申请备案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上1-6条所列条件,相应类型企业还应分别满足7-10条所列条件。
已经在海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上市的企业及核心子公司不在备案范围;主要客户为本公司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企业不在备案范围。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未来产业小微企业、新型商业模式小微企业、地方特色小微企业、我市产业链弱势环节的各种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及大型企业或上市企业高管、留学生等拥有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备案确认条件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收入指标可适当放宽。
复核企业应符合以上备案确认条件,同时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总体应呈稳定或增长趋势(营业收入、利润等出现下降应有合理理由)。
(一)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表(网上填报,样式参见附件1);
(二)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报告(针对申请备案企业,提纲参见附件2)或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复核总结报告(针对申请复核企业,提纲参见附件3)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五)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产业类称号认定证书、知识产权类证书(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奖励证明、政府资助证明、客户证明、纳税证明等)。
(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自评表(附件4)
以上材料(二)至(六)要求分别制作成PDF电子文档(材料六要求签字盖章),并在申报系统通过附件形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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