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认定申报指南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2月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深龙发〔2016〕4号)

(二)《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

(三)《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6号)

(四)《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7号)

(五)《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深龙人才通〔2016〕3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深龙创新创业英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深龙英才A、B、C类年龄分别不超过65、60、50周岁,D、E类年龄均不超过45周岁;

3.属于“深龙英才”目录且在我局受理范围内的人才类别之一。

(二)在龙岗区创办企业类申请人

1.所创办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社会影响;

2.所创办企业属于科技型企业或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的科技服务企业;

3.申请人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股权占比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含通过控股的机构股东在所创办企业中实际持有的股份权益最大的自然人)。最大自然人股东为多人的,由企业推荐其中一人为创业类人才申请人;

4.首次申请认定时应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

5.每家企业只有一人可被认定为创业类人才。

(三)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

1.申请人应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应当与申请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2.首次申请认定时在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均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或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申请人已离开用人单位。

(四)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申请人

1.带头人应当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

2.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的核心成员应当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在龙岗区连续个人所得税均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3.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且该企业已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无偿资助的,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可直接认定为深龙英才;

4.团队创办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企业中的合计股权占比(含通过控股的机构股东在企业中实际持有的股份权益)达到20%及以上。(①团队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相关团队认定,或被上级政府部门认定为相关团队时,团队成员在企业合计股权占比达到20%及以上的,可界定为符合团队创办企业关于股权占比的相关规定。②团队向区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团队实际投入资助、场地费用补贴时,团队成员在企业合计股权占比达到20%及以上的,且团队项目产生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可界定为符合团队创办企业关于股权占比的相关规定。③团队差额核心成员持有的股权不计入团队成员股权占比。)

5.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且获得上级无偿资助单位为龙岗区外非企业单位的,未在企业中持有股权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不得按照团队成员标准申请认定深龙英才及团队成员资助;

6.技术骨干应从事重要技术工作,且具备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所规定的条件。

7.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足5人的,差额部分核心成员可由团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团队带头人及原始核心成员均应对差额核心成员书面认可。申请人应为“深龙英才”A-C类,从事团队项目核心工作,属于企业核心技术工作人员或董事长、总经理且具备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所规定的条件。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的,未在企业中持有股权的人员不得被推荐为差额核心成员。

8.团队推荐的差额部分的核心成员、技术骨干可分批认定,但应当自团队首批成员获得龙岗区资助一年内确定完毕。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确定后不得更换,已确定的成员因离职、健康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不再补足。

9.团队成员被国家、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按照最高层次和最优条件,统一由区科技创新局认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统一递交至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三)审核完毕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

(四)在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认定,并将处理情况备案;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办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及公示期内有异议但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主管部门将对公示人员予以认定并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六)拟认定人员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后,主管部门发放深龙英才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通用材料

1.《龙岗区深龙英才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或台胞证等);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需按相关要求年检);

4.申请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5.能够证实符合“深龙英才”分类目录内容的材料;

(二)在龙岗区创办企业类申请人

1.申请人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材料;

2.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3.申请单位的商事登记信息材料;

4.申请单位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

1.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在龙岗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3.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在龙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申请人

1.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1)与上级主管单位签订的团队项目资助合同书;

(2)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深圳市(包括不限于龙岗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2.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1)与上级主管单位签订的团队项目资助合同书;

(2)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深圳市(包括不限于龙岗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3)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在龙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4)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且该企业已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无偿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

(1)与上级主管单位签订的团队项目资助合同书;

(2)符合团队创办企业关于团队成员股权占比条件的证明材料;

4.创新创业团队差额核心成员

(1)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在龙岗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3)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在龙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4)与上级主管单位签订的团队项目资助合同书;

(5)深龙英才认定证书;

(6)申请人从事团队项目核心技术工作的任职文件、团队带头人及原始核心成员的书面认可(单位信笺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股权证明材料(高校类无需提供);

(8)其他证明从事团队项目核心技术工作的材料;

5.创新创业团队技术骨干

(1)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在龙岗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3)截至申请月的上一月份且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在龙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4)与上级主管单位签订的团队项目资助合同书;

(5)申请人从事重要技术工作的任职文件(单位信笺打印、团队带头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人团队技术骨干资助分配方案;

(7)其他证明从事重要技术工作的材料;

(五)以下人员可不受社会保险费等规定的限制,但需出具以申请单位信笺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在职证明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外籍人才可不受社会保险费规定限制;

2.因超过社会保险费缴纳最高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才,可不受深龙英才政策文件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规定限制。

五、受理时间

12月19日-12月31日。

六、主管部门

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海关大厦西座10楼科技创新服务中心1060室

七、其他说明

(一)申请人年龄计算截至受理材料当日;

(二)符合深圳市“孔雀计划”人才或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仅因超过深圳市规定年龄无法认定的人员,不超过深龙英才年龄限制的,可参照深圳市人才类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深龙英才;

(三)申请人应客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不得弄虚作假;申请单位应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撤销深龙英才资格,终止有关政策待遇,并追缴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同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深龙英才的资格。

(四)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五)创新创业团队范围如下:

1.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2.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

3.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

4.龙岗区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创新创业团队)。

(六)“深龙英才”目录中B类第6条及C类第6条中的“专业投资机构”是指除政府投资外且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类的投资机构。

申报电话:0755-2101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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