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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最高100万申报时间:1-12月
一、申报要求
(一)龙华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资助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2、资助标准
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资助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助。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二)龙华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资助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2、资助标准
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三)龙华区PCT国际专利资助
1、资助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以发文日为准)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2、资助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四)龙华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1、资助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在6个月内(以登记发文日为准)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2、资助标准
每件资助150元;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50元。
(五)龙华区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
1、资助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
(1)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方面成绩突出并被评定为“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或者“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
(2)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资助标准
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六)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1、资助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
(2)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以上;
(3)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4)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区同行前10名;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6)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2、资助标准
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50万元并颁发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七)龙华区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
1、资助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
(2)企业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文件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资源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实施运行体系;
(3)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区同行前10名。
2、资助标准
龙华新区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30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八)龙华区专利奖和标准奖奖励
1、资助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龙华新区专利奖或标准奖:
(1)龙华新区专利奖或标准奖的申请人应为: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5)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新区专利奖或标准奖的,申请前须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出具未就相同项目在本市接受过资助或奖励的承诺书。
(2)专利、标准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自然人:
1)在申报奖励当年的1月1日前已经取得专利的所有权或技术标准已经颁布实施(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专利所有权人或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前6名含第6名)是在龙华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②专利所有权人或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前6名含第6名)是在龙华新区工作、学习或居住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2)申请专利项目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在龙华新区范围内实施;
3)专利或技术标准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或对产品的技术、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属于该行业的核心技术。
4)专利或技术标准实施后,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专利或技术标准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请求和宣告无效请求等情况。
2、资助标准
龙华新区专利奖和标准奖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评定一次,评定为新区专利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每年评奖不超过10项;评定为新区标准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每年评奖不超过10项。
(九)龙华区创建知名品牌资助
资助条件、标准:
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创建资格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创建资助200万元。通过验收批准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奖励100万元。
(十)龙华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
1、资助条件
下列单位和个人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可在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5)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6)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元;
(十一)龙华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
1、资助条件
凡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资助。
资助范围包括:
(1)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2)标准研制项目;
(3)在新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4)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5)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
(6)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7)其他经新区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2、资助标准
(1)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2)额度:
I、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
II、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III、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IV、对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5000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5000元、2500元的资助。已获得上述I、II项资助的企业除外。
(2)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国际标准
I、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II、额度: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国家标准
I、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II、额度: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3)行业标准
I、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II、额度: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4)广东省地方标准
I、条件: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
II、额度: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5)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
I、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II、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
6)企业产品标准
I、条件:企业产品标准由发明专利转化而成并已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和登记手续。
II、额度:每个企业产品标准给予500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7)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不超过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8)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3)在新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前在区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给予每次不超过5 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区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不再另行资助。
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等多项学术活动的,经批准后给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费用50%、最高50万元。
(4)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详细工作计划和总结,资助资金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5)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条件: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书。
2)额度:对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6万元、12万元资助,每个企业从A类到AAA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资助应扣除低类别的资助,总资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6)对产品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2)额度:企业每个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受理类别
品牌类:广东省名牌产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标准化类:承担国际国内TC/SC/WG工作或担任国际国内TC/SC/WG委员、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制定由发明专利转化而成的企业标准、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等、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受理范围
获奖(证)或项目完成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资助项目。
四、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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