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项目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 万元资助。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2)申请单位已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3)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4)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 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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