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技术转移资助项目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1)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2)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3)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申报条件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985、211 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名列全球500 强大学排名(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2)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4)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5)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 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6)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3)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坪山区。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 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承诺书(部分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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