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国际创新中心资助项目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5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1)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资助。

申报条件

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已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企业或机构从区外迁入的,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3)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4)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案例等条件;

5)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6)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2)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3)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运营资助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在港澳台等境外地区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 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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