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助项目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3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符合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等行业。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本条内容。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建成或落户坪山区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奖励。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本政策中的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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