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

(2)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其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开业一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500-2000平方米、2000-1万平方米、1万-2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元资助。

(3)对新开设的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开业一年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坪山区新开设社区连锁超市的,以及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签订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经营满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区新开设或投资建设的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500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资助。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对于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c.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第一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时间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需于上一年度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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