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1)经审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 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两年合计最高500万元租金资助。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d.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总部企业认定时间为上年度。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b.上年度在坪山区形成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的企业。

c.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坪山区;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金融类总部企业:

a.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b.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4)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坪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5)已认定为坪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坪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可以申报。

(6)申请新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需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按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

(7)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须为上上年1月1月至12月31日签订的用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标准进行计算,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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