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坪山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按照《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对申报年度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给予相关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对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的企业,按通过验收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验收档次的界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5)对获得三类以上(含三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IATF16949)且申报单位在申报资助年度内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6)对获得的市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按照1、2、3级证书级别,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五款奖励的相关证书均需在有效期内,且至少有一项为上年度获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对本专项资助的品牌、商标、称号及证书相关问题,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解释为准。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企业的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工作,由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授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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