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1)对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5万元。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展位费及展品运输费总额的100%。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区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3)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重点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4)对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5)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申请第一款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可不受注册地和独立法人限制。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二款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进行资助,对免费参展的或由政府全额补贴展位费的不再另行资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审核中关于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100%的审核,市级资助情况以企业获得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2017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请指南》、《关于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资助为依据。

(5)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

(6)申请第五款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配套资助的企业,按照市级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通知下达时间来认定(不按拨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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