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1)对辖区内银行向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申请坪山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次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通过审核的,按市级标准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保险公司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按保费额度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3)对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经第三方审计确认,按代偿实际损失额的20%,且单个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最高500万元风险代偿。

(4)在坪山区注册的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上年度对坪山区企业股权投资累计超过3亿元的,按实际发生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最高50万元风险代偿。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为我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和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对我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中小微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b.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其服务对象为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c.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融资担保公司,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a.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b.规范经营,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项监管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纪录;

c.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营业务,上年度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第三款资助范围:

a.融资担保代偿于上一会计年度被确认为损失;被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

b.代偿实际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的损失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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