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改造资助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盘活自有老旧厂房、工业区等集体物业,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上级交易平台,下同)进行交易的改造工程项目,在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予以资助。标准如下:

(1)原建筑装修改造资助:属原建筑物装修改造,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900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资助:属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500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绿化改造资助:属周边绿化改造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按实际改造的占地面积计算资助总额;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标准;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上的,按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同一栋建筑物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改造资助。

对区委区政府议定的重大改造和产业转型项目,可依相关议事规程制定改造资助标准。

资助计算:

a.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35%给予资助;

b.对区属国企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9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70%给予资助;

c.对其他投资运营商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2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15%给予资助。

(4)建设贷款贴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原建筑物装修改造、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申请贷款贴息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的贴息资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时间最高不超过36个月。区属国企同等适用本条款。

所指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实际投资额及有关信息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为准。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c.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2)改造项目资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跨年度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并提出申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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