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引进奖励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3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1)鼓励行业: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引进一家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30万元的奖励。

(2)高新技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a.每引进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30万元的奖励;

b.每引进一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0万元的奖励;

c.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3年内其中一年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1、2项。

(3)优质产能: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优质产能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a.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10万元的奖励;

b.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0万元的奖励;

c.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50万元的奖励;

d.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企业,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3年内其中一年达到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3项。

(4)区属国企:区属国企承租社区集体物业后,引进企业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按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各相应奖励标准50%的引进奖励。

(5)招商推介: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对社区集体物业开展

招商推介活动的,按招商推介活动的出资方实际发生费用(含场地租赁及布置、活动策划、专家邀请、媒体宣传及资料编印等费用)的70%给予资助;单次活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全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配套服务: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辖区内租用社区厂房的企业做好配套服务,促使企业在我区生产经营期间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规模的,每年度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奖励。

本政策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产值、年营业收入为上一会计年度数值。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d.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引进企业或项目为利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自有土地、厂房等空间资源引进的企业或项目;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e.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需与引进企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三年以上,且租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奖励。区属国企本身不作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引进奖的依据。

(2)申请第六款奖励时,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纳入申报奖励范围的企业,每家企业只能奖励一次。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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