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为进一步扶持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打造文化强区,实现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区文化企业综合竞争力而设置的。该项目主要包含有16个子项目,一经审核通过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资助。

项目类别:

一、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创作补贴或播出、上映、演出、出版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登记的影视、动漫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的并投资制作的电影(含动漫影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

2、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原创的舞台演出剧;

3、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实际投资、创作并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和发行企业出版发行的产品;

4、原创文化创意作品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在电视台播出、院线公映、剧场商演或出版发行的。

 (三)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非黄金时段和境内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类院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年度票房收入前5名的电影院线公司;二类院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年度票房收入前6-10名的电影院线公司)。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动画片在央视、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申请本项奖励的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5、我区原创的舞台演出剧进行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10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给予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6、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知名动漫节展: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国际A类电影节: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即奥斯卡金像奖)

7、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实际投资、创作并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和发行企业出版发行的产品,经评定给予投资出品企业或创作作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二、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获得国家、省、市文创产业资金扶持的我区企业、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申报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我区企业、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资助额1:1的比例等额追加奖励,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园区(基地)培育引进上市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培育引进新三板、上市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机构;

2.园区(基地)获得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奖励标准

对培育引进新三板企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培育引进上市企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园区(基地)入驻企业营业收入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园区(基地)获得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奖励标准

对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文创园区运营机构,予以30万元奖励。

五、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文创园区和行业协会等创办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30万元的3年运营补贴。

(二)补贴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公共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位于宝安区,服务内容对文化创意产业有直接促进作用,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

(2)有固定的服务场地、服务人员、服务设备;

(3)具有开展一定公益性、较大开放性和较强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

(三)补贴标准

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行业协会等创办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后按等次给予10-30万元的3年运营补贴:一类平台第一年15万元,第二、三年各7.5万元,共30万元的资助;二类平台第一年10万元,第二、三年各5万元,共20万元的资助;三类平台第一年5万元,第二、三年各2.5万元,共10万元的资助。

六、本土知名实体书店运营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本土知名实体书店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运营补贴。

(二)补贴对象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对我区知名实体书店,经评审后给予项目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资助范围:知名实体书店运营的场地费、水电管理费支出。

七、创意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创意设计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设计的企业;

2、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对于创意设计企业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创作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 、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项目 ,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创作补贴或播出、上映、演出、出版奖励。

 (二)资助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项目内容属于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

3、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4、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完成;或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2、原创研发项目资助范围:企业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

  

九、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文博会分会场、专项活动和创意12月,经评估后按等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经批准的重大文创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二)资助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资助的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专项活动或创意12月活动;

(2)其他经批准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

 (三)资助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等次分别予以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专项活动,经区评估后按等次分别予以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经市批准的创意12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区评估后按等次分别予以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事后奖励;

2、对经批准的其他重大文化创意活动,其费用按“一事一议”予以事后支持。

  

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入驻企业租金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名人工作室,给予单个入驻单位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对象

1、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创意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名人工作室;注册地及经营地必须为园区(基地)所在地;

(2)入驻经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

(4)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不属资助对象。

2、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由区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三)补贴标准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名人工作室,给予单个入驻单位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租金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单位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

  

十一、创意设计等领域重大活动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支持举办中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节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创意设计活动及奖项,经区批准后给予最高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补贴。

  (二)补贴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资助的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中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节或经区批准由区级以上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举办或参加的创意设计领域重大的活动。

(三)补贴范围与标准

1、资助经费的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媒体宣传费、会场布置费、布展费、借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服装费、制景费、化妆费、美术费、音像制作费、菲林及冲印、拍摄耗材、版税、保险费、培训费、奖金等。

2、项目扶持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补贴。

  

十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引导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内部工业设计中心,对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予以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设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生产制造企业;

2、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近两年至少有3项工业设计成果实现转化,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工业设计领域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4.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业设计中心。

(三)奖励标准

1、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同一工业设计中心获得以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十三、原创设计作品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原创设计作品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内外知名奖项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原创的设计作品;

2、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内外知名奖项;

3.原创设计作品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内获得奖项。

(三)奖励标准

1、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A类奖项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A类奖项: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

2、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B类奖项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B类奖项:德国红点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

3、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C类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C类奖项:IF和红点其他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等)、美国IDEA奖铜奖、日本G-MARK优胜奖、韩国好设计奖其他奖项。

4、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内A类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A类奖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至尊金奖、中国红星金奖。

5、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内B类奖项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B类奖项:中国红星银奖、省长杯一等奖。

6、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内C类奖项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C类奖项:省长杯二等奖、其他省部级单位主办的工业设计类奖一等奖。

  

十四、旅游评级创优项目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绿色饭店,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1、奖励对象

(1)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

(2)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

(3)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

(4)20XX年X月XX日之后被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

(5)20XX年X月XX日之后被评绿色饭店。

2、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及时填报统计数据;

(5)《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后首次获得前款规定的相应合法有效评级证书的企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奖励: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宝安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5、对新评绿色饭店,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已享受过资助的企业,首次获得更高评级的,按照本操作规程对应扶持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十五、平安景区项目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通过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含平安景区)认证和验收的旅游景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1、奖励对象

通过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含平安景区)认证和验收的旅游景区。

2、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及时填报统计数据;

(5)《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后首次通过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含平安景区)认证和验收的旅游景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奖励: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奖励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宝安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本规程第二条各项条件的旅游景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重大旅游项目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经认定的滨海、文化、休闲等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重大旅游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投入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投入总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1、资助对象:经认定的滨海、文化、休闲等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重大旅游项目

2、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及时填报统计数据。

(5)经区文体旅游局组织的考察和审核程序被认定为滨海、文化、休闲等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补贴: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宝安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三)补贴范围与标准

1、项目扶持的范围:对经认定的滨海、文化、休闲等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重大旅游项目。

2、项目扶持的标准:根据项目的规模、投入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投入总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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