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金融业资助资金

资助金额:最高500万申报时间:1-12月

资助对象和条件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注册的法人金融企业或金融分支机构;

2.合法设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在区内设立的支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创投机构等。

资助范围和标准

1.对在宝安新注册设立并已获得市奖励资助的金融企业,按所获市级奖励的50%,最高5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

2.对在宝安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或与宝安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企业,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权属于区政府物业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和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前三年分别给予100%,30%,30%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对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获得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累计超过5亿元的,按实际发生在我区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担保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代偿;为我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发生风险且获得市补贴资助的,按所获市补贴额度的50%的给予配套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创投机构,投资我区企业股权累计超过3亿元,按实际发生在我区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创投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代偿。

5.对金融机构协助我区企业发行债券的(不含金融债券)的,给予发债机构项目收入的2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我区的金融机构评定金融贡献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给予奖金50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0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20万元。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各奖项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可以缺额,入驻我区金融超市的各类金融机构优先评定。

7.对获得市金融创新项目和市金融研究成果奖的宝安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1: 1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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