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实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目标。光明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依法在光明新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申报项目须在光明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重点扶持项目

  (一)节能项目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建筑节能等项目,原则上申报项目节能率在10%(包含)以上。

 (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其中,“三同时”项目不在本次扶持范围之内。

(三)节水项目

主要包括: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主要包括工业“三废”、建筑废弃物、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

 (五)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奖励类项目

主要包括: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项目。

 (六)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中心等项目。其中,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须接入深圳市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

另,对于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申报单位,优先给予扶持。

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扶持标准依据《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结合项目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效果及示范作用而定。

项目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光明新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光明新区辖区内实施;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三)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后。

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1.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已获得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等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2.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3.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在环保、安全生产、税收、劳动等方面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

4.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效果方面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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