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申请条件

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2)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

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5)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7)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6)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2)对建成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300万元,省级最高为2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3)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5)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6)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一)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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