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企业上市培育资助

资助金额:最高200万申报时间:1-12月

申请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1)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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