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转型升级资助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资助类型

(1)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补贴;

(2)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因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的租金损失予以补贴;

(3)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予以奖励。

申请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2)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3)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资助内容与标准

(1)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按照园区改造后工业区建筑面积1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于新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2)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因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租金损失的,按实际租金损失,自解约之日起给予租金损失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3)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a.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产业基地,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最高30、50、100万元资金奖励;

b.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50万元资助;

c.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追加50万元资助;

d.对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50万元、100万、5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特色工业园,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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