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资助

资助金额:最高200万申报时间:1-12月

资助类型

(1)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2)对入驻企业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3)对向新区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

(4)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申请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 ,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3)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4)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3)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4)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5)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以上、3 亿元以下;连续3年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 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资助内容与标准

(1) 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加速器,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通过验收后拨付30%。

(2) 按照该企业加速器同类房租均价的30%给予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每家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补贴期两年,自入驻企业与加速器管理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计缴租金当月起计。

(3)为新区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贴,单笔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每个担保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 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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