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区长质量奖

资助金额:最高80万申报时间:1-12月

盐田区区长质量奖支持,在盐田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运营三年以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社会组织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服务组织(含学校、医院)。最高奖励80万元。

申报对象

在盐田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运营三年以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社会组织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服务组织(含学校、医院)。

奖项设置

每届获“区长质量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区政府颁发证书、奖杯并分别奖励80万元;

每届获“质量进步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区政府颁发证书、奖杯并分别奖励30万元;

此外,依盐田区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有关规定,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现场评审评分400分以上的企业(组织)资助20万元。

申报条件

在盐田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服务组织。

(一)符合以下条件:

1.在盐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运营三年以上;

2.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体系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

3.企业应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责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4.社会组织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服务组织应具备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社会及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5.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6.获得区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及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二)且无以下不符合情形:

1.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4.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5.近三年内参加市、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6.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且经有关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评定程序

1.申报受理:申奖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自愿申报,秘书处做形式审查与资格审查,确定符合名单。

2.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申奖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评定标准和评审规范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名单。

3.现场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材料评审入围单位,依据评定标准和评审规范,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候选名单。

4.评定委员会审议: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奖名单。

5.社会公示: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调查核实。

6.区政府审定:盐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奖名单。

7.表彰奖励:盐田区人民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并召开颁奖大会,授予获奖单位“区长质量奖”和“质量进步奖” 证书、奖杯和奖金。

  

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盐田市场监督管理局514室(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

联系人:黄树钦,电话25854887;李小军,电话/传真2525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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