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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最高300万申报时间:1-12月
(一)除《促进措施》特别注明条款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提出申报的需为盐田户籍居民或工作单位在盐田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及盐田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一) 鼓励发展“旅游+商贸”。支持景点、景区、宾馆酒店企业与工业、商贸、餐饮企业合作开展营销活动,提升旅游和消费体验,带动消费增长。对方案事先向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联合营销3家以上企业(其中至少有2家为盐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的活动,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年度享受该类资助不超过2次。
(二) 鼓励发展“旅游+文化”。支持企业开发建设体现地方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馆、园区、景点项目。对建成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经区政府旅游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其中,对建筑面积在1千-3千平方米的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建筑面积在3千-5千平方米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建筑面积在5千-1万平方米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三) 鼓励发展“旅游+会展和赛事”。支持宾馆饭店在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份(含11月和4月份)承接高端专业展会、论坛、会议和赛事活动的住宿接待环节。一次接待100人以上的,按10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宾馆饭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内可享受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已接受区政府专项资助的活动不适用本条款。
(四) 鼓励发展“旅游+特色产业”。支持具备条件的黄金珠宝制造、港口物流、科技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结合自身业务优势,开展以参观、游览、体验、科普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旅游项目。项目建设方案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获认可,项目建成后通过区旅游部门组织的评审,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对公众开放运营一年后,上一年度接待量达到1万人次以上3万人次以内的,给予20万元的运营奖励,上一年度接待量达到3万人次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运营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五) 鼓励发展“旅游+特色民宿”。支持企业发展特色民宿,对民宿进行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保持原有乡村风貌和民居特色,为游客提供高品质的住宿、休闲场所。项目建成并通过公安、消防等相关验收,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按每床位2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 鼓励发展“旅游+互联网”。鼓励景区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为游客提供全覆盖的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按年投入费用的50%给予景区企业资助。单个企业年度享受资助不超过50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企业须为盐田区规模以上企业。
(七) 鼓励景区建设客流量实时统计发布和客流疏导信息系统。景区在入口和游客集中区域设置人流监控、客流导引电子设施,实现在园客流量实时数据互联网发布,系统投入运行半年以上的,给予每个景区一次性资助20万元。若景区以进出闸口分隔为多个独立园区,每个独立园区占地10公顷以上,且各独立园区均达到以上要求,视同为多个景区给予资助。
(八) 支持智慧旅游建设。旅游企业结合自身资源特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旅游服务、信息化旅游导览、电子化导向标识、数字虚拟景区、旅游网络游戏等智慧旅游服务,提升旅游体验和旅游服务水平的,给予项目投资额5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资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须为盐田区规模以上企业。
(九)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十) 对新评为国家5A、4A、3A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十一) 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十二) 对新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总部设在盐田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三) 对新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各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基地示范标准认定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各项旅游管理服务标准认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四) 对现有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旅游资源升级改造、环境提升,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经区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投入资金1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可享受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十五) 对旅游行业做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旅游企业、旅游志愿者,旅游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旅游志愿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千元。
(十六) 鼓励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企业开发体现盐田区地理、文化特色,展示盐田区和企业自身形象的纪念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商品包装或商品本体上须有“深圳盐田”中英文字样。给予开发旅游商品实际投入资金5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资助不超过5万元。
(十七) 鼓励开拓旅游市场。参加区或市旅游主管部门组团的国内外展会的,给予展位租赁补贴和1名人员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标准按公务人员标准执行。自行参加国内外旅游展会,事前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获认可的,给予不超过标准场租费50%的补贴,最多补贴2个标准展位或36平方米光地。单个企业每项展会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
(十八) 鼓励开发多点多日游旅游线路。旅行社利用盐田区旅游资源开发包含特色商贸、特色产业游览的多点多日旅游线路,线路安排包含在盐田区住宿一晚及以上,线路在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获认可,对按以上线路组织来盐游客年度超过1万人次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资助。注册地不在盐田区的深圳市规模以上旅行社法人企业同样适用本条款。
(十九) 鼓励盐田区旅游企业与盐田区对口帮扶地区的旅游企业合作开发到盐田区旅游的线路。对线路事先在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获认可,食宿游环节安排在盐田区的旅行团,按在盐田区过夜人天数给予盐田区旅游企业50元/人/晚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 支持旅游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发展,为旅游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行业组织在年度内自行为盐田区旅游及相关企业开展4场以上营销推广等专题活动,活动方案事先向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获认可的,给予每场活动5万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一) 鼓励旅游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新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的,给予该项目投入费用50%的资助,最高资助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已享受过上述资助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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