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资助区级创新载体项目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申报时间:1-12月

申请内容

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进行资助。

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的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创客实验室条件及标准:

1.具有独立的实验室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作为创客实验室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为创客提供免费的试验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具有专业性、开放性的技术研发能力,能为创客团队提供技术支持。

3.拥有维护创新载体的专业、专职人才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4.服务的创客团队不少于10个。

(三)创客空间条件及标准:

1. 具备固定场所、固定服务管理人员,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客空间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创客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正常开展创客交流活动,开展创客交流活动不少于10场(次),参加活动创客不少于200人(次)。

3.为创客提供免费的宽带服务、软硬件设备及办公场所。

4.辅导创客创业不少于20人(次),原则上每个创客创业辅导期最高不超过6个月。

(四)创业苗圃条件及标准:

1.创业苗圃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为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

2.面积原则上应在8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业苗圃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应为入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

3.正常运作1年以上,具备5人以上专业服务管理团队,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60%以上,应有规范的管理服务机制、企业预孵化机制、毕业退出机制。

4.入驻团队或企业10家(含)以上,入驻项目为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项目,且被孵化服务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

(五)企业孵化器条件及标准:

1.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经服局(科技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75%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4.孵化器管理负责人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孵化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5.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六)企业加速器条件及标准:

1.加速器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其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须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4.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各类专业化服务。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近2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5.在加速器内注册的、处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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