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总部企业资助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申报时间:1-12月

项目类别

       认定奖励、纳税奖励 、汇总纳税奖励、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

(一)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4)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5)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6)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认定成长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5)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6)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三)总部企业认定按以下程序认定:

(1)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其它相关情况。

(2)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批意见。

(3)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4)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认定结果。

总部企业扶持

  (一)资助标准

(1)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2)以申报日期为界,在我区注册经营不满24个月或迁入我区不满24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视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企业,并给予购房、租房一次性补助。

我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总部企业。

(3)上一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得区政府纳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1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在我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且来自于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按其汇总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本办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不能同时享受,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

(6)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a.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12个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仅供总部企业使用,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7)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深圳市和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办法所列明的奖励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我区同类型总部资助和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同一年度内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8)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新设立奖励的我区总部企业,区政府按市政府年度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同时,可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奖励政策,但同一年度内奖励和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对于个别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参照总部企业待遇,奖励和扶持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相关情况。

(2)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权限形成审批意见。

(3)拟扶持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扶持资格。

(4)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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