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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最高500万申报时间:1-12月
资助标准: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和基地,按照建设和改造实际投入资金的3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的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上年度园区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或复审合格。
3) 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为将园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而专门投入的园区公共环境改造费用、建筑外立面改造费用、建筑内部改造费用等。
资助标准: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园区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公共服务活动指为本园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共交流、培训及文化活动。
资助标准: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基地)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2017年暂不受理此项资助申请。
资助标准:
对“三旧”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在获得市级认定前,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入驻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方向,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收入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入驻的文化企业为申报主体。可申请房租补贴的文化产业园区包括以下园区:OCT-LOFT华侨城创意文化园、深圳动漫园、深圳(南山)互联网产业园、蛇口网谷、南海意库、深圳南山互联网创新创意服务基地、深圳大学城创意园、T6艺术区、世外桃源创意园、百旺创意工厂。入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等政府政策性园区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2)申报企业需2017年1月1日前入驻,且目前仍在合同租赁期内;未享受满36个月房租补贴;
3) 补贴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4) 园区运营单位需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非“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资助标准: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文化产业众创空间,根据实际投入,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2017年暂不受理此项资助申请。
(七) 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资助标准: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园区内“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每增加5家,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新引进或培育指上年度园区引进或培育的优质文化企业;
3) “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资助标准:对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在社会媒体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园区运营单位在园区内举办经备案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上年度园区运营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针对本园区进行的宣传推广,可申请资助;
3) 上年度园区运营单位在本园区内举办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可选择一项申请资助;申请资助之品牌活动,需先报区文产办备案;
4) 品牌活动可补贴的费用包括布展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材料费)、会务费(咨询服务费、策划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展品运输费。
5) 上述2)、3)项资助额之和,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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