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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完善商业配套网点,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商业新业态快速发展,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总部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在辖区内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含)-500平米、500(含)-1000平米、1000(含)-3000平米、3000(含)-6000平米、6000(含)-2万平米、2万(含)-5万平米分别给予单店5万、8万、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 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辖区外本市内资助标准减半。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2)全市有3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3)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项目的奖励金额需达到2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和奖励比例如下: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0.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深圳市,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不含星级酒店)。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年度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别给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均为在南山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进行扶持: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每辆汽车给予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三(一)2项、三(三)项、三(四)1、2、3项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商业企业销售额增长奖励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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