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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坪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名词界定】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区财政部门聘请的中介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评审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五条【业务承担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区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承担。财评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第二章 评审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评审依据】 评审依据:
(一)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三)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如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财务账簿、凭证等);
(五)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资料。
第七条【评审主要内容】 评审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内容:
1.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与投资计划的一致性,结算与预(概)算的符合性;
4.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合规性方面情况;
5.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6.实行代建制、EPC项目的工程管理及建设情况;
7.合同完成情况,主要指质量、工期、投资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是否存在因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建设单位管理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投资控制方面的问题;
8.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9.其他事项。
(二)项目竣工决算内容:
1.竣工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项目总概算及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概算外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项目用途、功能等问题;
4.实行代建制、EPC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5.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审职责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年度评审计划;
(三)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及项目竣工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
(四)开展评审项目受理、评审进度跟踪、评审数据统计等工作;
(五)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标、管理、考核、监督,并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九)管理评审档案;
(十)监督评审工作;
(十一)其他职责。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区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对审核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配备、完善技术力量,严格内部质量控制,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须事先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管理评审档案;
(五)履行合同约定,接受履约监督。
第十条【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送审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二)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三)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执行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根据区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的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送审单位和送审时限
第十二条【送审单位和送审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评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年度评审计划】 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限要求通知各相关单位报送下一年度需评审的结(决)算项目,制定年度评审计划。未纳入年度评审计划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予评审。因特殊情况未纳入年度评审计划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方可纳入年度评审计划。
第十四条【送审条件】 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结算:送审原则上以单个合同为最小单位,且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予以确认;
(二)项目竣工决算:送审以单个立项项目为单位,且所送审的项目结算已履行财政投资评审、审计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以设备采购为主、信息化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总价包干类建设项目可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区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申报表;
2.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承诺书;
3.送审资料清单;
4.送审资料;
5.其他所需资料。
(二)财政部门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三)对于送审资料繁多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报送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申报表,财政部门可在收到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申报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现场查看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建设单位应自收到预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预受理通知、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承诺书及送审资料等。
第十六条【评审时限】 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
1.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结算、决算各为30个工作日;
2.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结算、决算各为40个工作日;
3.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结算、决算各为50个工作日;
4.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各为6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时限的,可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其他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送审金额2000万以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项目及其他紧急项目等;一般程序适用2000万及以上结算项目;其他程序适用涉密工程项目。
(一)简易程序
1.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3.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阶段,建设单位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的,视为同意该征求意见;
4.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均不计入评审时限;
5.评审过程中发现资料缺失或不足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整。
(二)一般程序
1.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核对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区财政部门应在核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4.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5.评审报告核对意见稿阶段、征求意见稿阶段,建设单位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评审报告核对意见、征求意见的,视为同意该核对意见和征求意见;
6.补充资料时间、核对意见时间和征求意见时间均不计入评审时限;
7.评审过程中发现资料缺失或不足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整。
(三)其他程序
涉密工程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核结果由建设单位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复核程序】 项目复核程序:
(一)经区财政部门批准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的项目,应在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前完成复核;
(二)复核意见应包括整改事项和核减金额等;
(三)复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完成时限相应延长。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出具后6个月内提出,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结果运用】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审情况报告】 区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评审情况及发现问题等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处理】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既有资料出具评审结果或退审项目,退审项目从当年年度评审计划中剔除。
第二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建设单位人员如与其他单位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区财政部门有权暂停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区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社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在参加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把控】 区财政部门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依据复核结果,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失,致使评审结果存在质量偏差,有下列情形的,暂停其一次评审任务,合同期内超过两次(包含两次)的,终止其评审资格:
(一)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3%的,且核减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2%的,且核减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三)审核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2%的;
(四)审核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1%的;
(五)审核金额5亿元以上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0.5%的。
审计等部门发现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审质量问题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处理】 区财政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移交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核发现造价成果文件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情况的,且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按压低或者抬高造价的绝对值累计计算)占审核造价的比例超过5%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四)超越资格类别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责任】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诚信管理】 评审过程中一经发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规定的,区财政部门将违规行为移送区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动态监督】 评审报告每月抄送区发改局,视情况抄送区住建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并逐步探索建立信息化共享平台,实现动态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 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过渡期衔接】 办法生效前已签订合同需送审的项目,过渡期衔接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有变化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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