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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申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现确定安托山片区等28个项目为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第二批试点项目(详见附件)。
各试点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试点创建方案,于12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抓紧组织开展试点建设,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建设目标,为全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价,协调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打造一批全国领先的近零碳排放区示范项目。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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