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按照我省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的1月开始。我市各系列市属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2月28日(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为准)。其中:
1.2023年2月28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至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2.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完成职称评审费的缴费。申报材料提交、评审费缴交的时点和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申报事项,请查阅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官方公众号或网站发布的评审工作通知,或咨询各评委会办公室(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详见附件1)。其中评审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二)2022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健康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由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另行发文通知。
其他各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均统一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
(三)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高校、自主评审单位,按所备案的政策和进度安排推进。经我局备案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备后组织实施。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截止时间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鉴于粤人社规〔2020〕33号文出台实施前考核认定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不受省统一安排的评审时间影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考条件执行。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对于全面实行评聘结合的教育领域各职称系列,其资历年限计算按照相应标准条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金融科技工程、建筑信息模型化专业待我市评价标准印发后再开展首次职称评审工作。
(三)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按照33号文规定执行。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在申报评审时不要求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2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2年度(自2022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
四、申报有关事项说明
(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最新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疫情防控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方式进行。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二)2022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等规定。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33号文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四)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专业的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中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2020、2021、2022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可申报2022年度职称评审。
(五)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按照33号文规定执行。
(六)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时,不与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挂钩,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职称评审。
(七)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深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根据《深圳市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2022年)》《深圳市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2022年第二批)》规定,符合条件的持有目录内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八)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九)我省已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详见附件2022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之附录),2022年度继续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实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按规定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
(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陆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开展评后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全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十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2022年度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级各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我市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相关职称,按照省级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知要求执行。
(十二)我市未开展的职称评审系列、级别、专业,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要求向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也是职称制度改革成果落实落地的具体工作。做好全市职称评审工作责任重大、政治要求高,全市各相关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守牢风险底线,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确保职称领域无负面舆情,保障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平稳开展。
(二)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申报时所在单位有义务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审委员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得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我市职称评审,除按规定收取的直接进入财政专户的评审费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职称评审相关的有偿服务等。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现行职称评审规定。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1.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