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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办公用房资助类、贷款利息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项目:办公用房资助类项目
一、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申请主体为区外非工业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原则上应在购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龙华区;申请主体为区外工业企业的,统计关系应在购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迁入龙华区(若工业企业统计关系迁移政策有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含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补贴的需为已成功上市企业(包括国内上市和国外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需为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在库企业(名单公示网址:
http://www.szlhq.gov.cn/bmxxgk/jjcjj/dtxx_124217/tzgg_124219/content/post_10358421.html)。
2.新租赁面积为2021年10月8日(含)后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若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新租赁面积为原有租赁面积之外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
3.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1年以上,资助期限以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4.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享受资助期间,所有新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后续年度租赁面积如未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按实际新租赁面积享受租金支持;如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不再享受租金支持。
5.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租赁行为不享受补贴,入选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之前的租赁行为不享受补贴。
(四)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注:2021年10月8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2月3日。
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2月8日。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办公用房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若企业成立不满一年,则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申请第五条第二款的需补充提供:
1.不动产产权证明材料或买卖合同复印件。
2.购房发票、银行流水复印件。
3.能够证明企业已成功上市的材料复印件。
(六)申请第五条第三款的需补充提供:
1.经企业法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租赁工业园/商业办公楼宇合同复印件、租赁费用发票或收据及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2.原工业园/商业办公楼宇租赁合同、发票或收据及银行流水单等证明材料。
3.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入选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的材料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住餐企业经营情况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复印件。
(八)分期资助需要分期申报的,参照上次提交材料,并提供上次获得资助的银行流水。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注意事项
(一)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每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3年累计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购置行为不享受资助。
(三)每年对上一年度租金予以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四)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五)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1年以上,资助期限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7日之间签订合同且仍然存续有效的合同以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六)对纳入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内企业,如租赁工业园的,按其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七)对纳入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内企业,如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其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八)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q.gov.cn/bmxxgk/jjcjj/index.html)与广东政务服务网等平台。
(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选择对应项目在线填报,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十一)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一、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
(二)申请企业需为已入选龙华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培育库的企业。
(三)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的银行贷款(在龙华区没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贷款,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上年度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上年度已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可逐年申请。
(四)贷款项目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注:2021年10月8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2月3日。
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2月8日。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贷款利息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若企业成立不满一年,则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住餐企业经营情况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复印件。
(六)银行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发放贷款银行流水复印件。
(七)还本付息银行流水复印件;如果本息已还清,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八)能够证明该企业已纳入龙华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培育库的材料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注意事项
(一)贷款利息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助企业为已入选龙华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企业、培育库企业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对储备库、培育库内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q.gov.cn/bmxxgk/jjcjj/index.html)与广东政务服务网等平台。
(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选择对应项目在线填报,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六)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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