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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培育和促进重点群体以及各类劳动者实现创业,开发就业岗位的创业孵化载体。
重点群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示范引领、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范围:
(一)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为创业实体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二)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主办,面向在校学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免费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创业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未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运营时间超过2年;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完善。
3.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
1.引入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成果转化、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2.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者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3.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三)具有充足的孵化场地保障。
1.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
2.孵化场地集中,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可以自主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在孵创业实体可以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
4.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毕业5年内毕业生。
(四)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
1.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30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两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8家。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15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占比不低于10%。
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5家或者8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获得投融资。
2.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以及从事“20+8”产业集群领域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指引等具体内容。
(二)提交申请。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3.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2)。
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回申请资料。
(三)区级初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初审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市级复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当年度基地申报情况确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数量和各区布局,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实地复核、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复审后,出具复审意见。
(五)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复审意见进一步审核,拟定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
(六)公示公布。审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管理、场地保障、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
已参加当年度国家、省年度考核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可以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
第九条 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发布通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和考核要素。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基地自评。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素开展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
(三)区级初核。区公共就业机构实地核对申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市级核定。市公共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结合申报材料、区级初审意见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分。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评分依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五)公示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基地的奖补扶持
第十条 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以享受以下奖补扶持:
(一)认定奖补。当年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考核奖补。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配套奖补。支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升级,对获得国家或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发放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场地购置或者租赁、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孵化服务、专家劳务费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第十二条 被取消“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基地,可以自行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再次获得认定的,不再享受认定奖补。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同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环境建设资助申请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补。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以各类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重点孵化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申报认定、考核材料;按照基地认定指标体系做好相应的服务台账,包括创业实体入驻及迁出记录、带动就业人数变动情况、创业孵化服务个案和活动记录、入驻创业实体享受政策扶持情况等,并按季度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基地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实时掌握基地动态信息,按季度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称或者运营机构、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确认其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确认的,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1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五)以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
存在上述第(五)项情形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中评选推荐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但不再享受认定奖补;与本办法实施后认定的基地同步参加年度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考核奖补,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出;本办法实施后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基地的可以享受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培育和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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