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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2月1日
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打造全球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策源地和产业集聚地,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2〕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的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支持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专项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企业强化研发投入项目,支持开展联合技术攻关项目,鼓励建设临床验证与应用平台项目,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支持企业GMP厂房建设项目,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项目,加大用房租金支持项目,支持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开展临床试验和医疗器械注册项目,支持创新产品市场推广项目,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项目,强化论坛、峰会等活动支持项目,推动形成学术氛围项目,加强投融资支持项目,支持搭建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项目。
第三条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直接奖励、一事一议。
(一)事前资助。对已立项未实施或完成部分,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三)直接奖励。对获得相关国家、省、市、区奖励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一事一议。确有必要突破经发资金现行产业政策支持条件或支持金额以及属于经发资金现行产业政策未覆盖但确有必要予以支持的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项目、重大创新平台及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方案。
第四条 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程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方式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区主管部门根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规〔2022〕1号)认定通过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或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七条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未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申报单位。
第八条各申报项目的支持标准、方式和具体条件:
(一)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若干措施》第1条)。
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围绕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前沿领域,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基础研究。对项目牵头发起单位(第一发起人)或参与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鼓励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专项(《若干措施》第2条)。
1.支持标准:支持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科技部2030—“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国家、省、市重点脑科学专项或课题,对国家级项目按资助资金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省级项目按资助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市级项目(市区联动专项项目除外)按资助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获得科技部2030—“脑科学与类脑研究”重大项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脑科学与类脑研究”重点专项项目等国家、省、市重点脑科学专项或课题立项;
(2)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省、市级专项或课题资助资金已实际到账。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若干措施》第3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或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基础研究,对在光明科学城设立用于资助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科技类公益基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捐赠人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第4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主管部门认定,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在区内创办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五)支持企业强化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第5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按每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最长3年。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一自然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六)支持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若干措施》第6条)。
1.支持标准:组织区内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3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前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已获得区主管部门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立项;
(2)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七)鼓励建设临床验证与应用平台(《若干措施》第8条)。
支持科研医疗机构建设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的临床验证与应用平台,对建设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八)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若干措施》第9条)。
1.支持标准:对新增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上一年度新认定、新迁入光明区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九)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10条)。
1.支持标准:区内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初次认定为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更高层级认定的,按高层级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单个企业获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方式: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已初次被正式授予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2)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十)支持企业GMP厂房建设(《若干措施》第11条)。
1.支持标准:对区内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新建或改造GMP厂房的,以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在光明区内新建或改造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方向GMP厂房于2022年1月1日及以后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MP符合性检查,并完成生产许可证登记或变更工作;
(2)申报单位需在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MP符合性检查并完成生产许可证登记或变更工作两年内申请资助;
(3)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十一)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若干措施》第12条)。
1.支持标准:对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 )、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认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30%,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所获资助最高5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专业资质认证;
(2)申报单位需在取得认证两年内申请资助;
(3)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或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活动的机构。
(十二)加大用房租金支持(《若干措施》第13条)。
1.支持标准:对入驻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45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500万元;对入驻其他产业园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25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3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十三)支持产业平台建设(《若干措施》第14条)。
1.支持标准:支持培育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所获市级资助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中试、动物实验等共享平台,按实际建设投资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上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每年按照上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对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所获的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2)申报单位为非财政预算单位,共享平台已完成建设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通过;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共享平台已完成建设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通过;仅对共享平台建设投资的自筹部分给予资助;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自筹部分经费。
(4)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完成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且对外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
(十四)支持开展临床试验和医疗器械注册(《若干措施》第17条)。
1.支持标准:对新取得临床试验批文和医疗器械注册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品,每个产品按项目所获市级资助的2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品临床试验批文和医疗器械注册,且所获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十五)支持创新产品市场推广(《若干措施》第18条)。
1.支持标准: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在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上进行产品推广,按企业参展费用的30%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20万元。企业研制的装备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按照企业获得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2.支持方式: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参展费用为事后资助;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市级奖金配套奖励为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对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申报单位参加的展会为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
(2)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申报单位研制的装备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获市级奖励金额已实际到账。
(十六)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若干措施》第19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200万元资助。对获区内外大赛决赛前三等次的单位,在光明区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相关业务的,按所获赛事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2.支持方式: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活动费用资助为事后资助;获奖单位赛事奖金配套奖励为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对应满足下列条件):
(1)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应经区主管部门备案。
(2)深圳市外大赛活动须为地级市及以上政府主办的赛事,深圳市内大赛活动须为区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赛事;申报单位应在光明区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经营活动半年以上。
(十七)强化论坛、峰会等活动支持(《若干措施》第20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论坛、峰会、博览会等活动,按每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200万元资助。对举办上述活动且邀请权威组织在论坛、峰会等活动现场发布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科学技术、潜力企业、高端人才等评比榜单的,按每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3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论坛、峰会、博览会等活动应经区主管部门备案;
(2)发布评比榜单的权威组织包括:国际脑研究组织(IBRO)、中国神经科学学会(CNS)、深圳市脑科学学会、光明脑科学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十八)推动形成学术氛围(《若干措施》第21条)。
1.支持标准:对经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光明区从事业务活动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入选“双高期刊”“双奖期刊”“双百期刊”“双效期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经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光明区从事业务活动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获得的资助为事后资助;入选期刊奖励为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对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经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且在光明区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活动半年以上。
(2)申报单位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正式入选“双高期刊”“双奖期刊”“双百期刊”“双效期刊”。
(十九)加强投融资支持(《若干措施》第22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分3年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仅可申请一次本项目。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2)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
(3)申报单位获得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投融资机构投资。
(二十)支持搭建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若干措施》第23条)。
1.支持标准:对建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投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估值评价服务、促进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股权交易的,按服务金额的5%,每年给予服务平台最高1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为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投融资平台或提供投融资估值评价服务、促进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股权交易的平台。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三章 项目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按以下程序受理申报项目:
区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申报单位向区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质性审查——区主管部门编制拟资助项目并提请分级审定——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
(一)区主管部门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在规定时间按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材料。
(三)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
(四)区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编制拟资助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及支持额度提请分级审定。
(五)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中,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实施方案、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每个项目给出评议意见,评审小组汇总评议意见后对异议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无法达成统一的,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区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协助审核。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资助方式为事前资助的,申报单位应与区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按照项目合同要求使用资金,区主管部门加强过程监管并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财政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需退回的,由区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按相关规定退回应退回财政资金部分。
第十五条区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绩效自评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时应当诚实守信,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向区主管部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申报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或拒绝配合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由区主管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五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区主管部门对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在财政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对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项目、加强产业空间供给项目、加大建设用地支持项目和加强专业人才保障项目(《若干措施》第7、15、16、24条)不作规定,由区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政策文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适用的项目不受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在光明区地方经济贡献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0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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