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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我市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1),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三)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四)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五)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六)本次申报新材料产品不含集成电路材料。其中,集成电路材料主要涉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的27个品种,序号分别是18、63、69、70、110、111、112、113、114、115、119、147、157、160、161、162、241、242、243、244、246、256、259、260、261、264、268。
申报材料应为加盖有效印章原件扫描件,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
(三)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四)保单、保险费发票以及对应的银行流水(有效支付凭证),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
(五)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七)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23年2月15日前登录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我局根据有关要求开展资料初审和现场考察。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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