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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局反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及其他中央、省、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南山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监督管理等实施工作。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促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青年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吸纳脱贫劳动力补贴、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及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一次性就业补贴以及经市、区政府批准同意的与稳就业保就业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费用。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根据省、市、区政策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求,进行资金核拨;
(三)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就业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会计核算中心是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
(二)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支付;
(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是就业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街道办事处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收集、报送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送我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
(三)负责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具体工作程序,并组织政策培训及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六)负责执行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是就业专项资金具体办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做好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核、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按要求开展岗位和实地核查,及时准确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核算、台账登记、资料归档等,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办事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月报表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青年见习相关事项补贴;
(六)负责受理、审核、支付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
(七)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市外职业院校学生来深顶岗实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补贴等与高校毕业生相关的补贴;
(八)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
(九)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支付业务事项根据省、市、区政策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单位优先使用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当年确实存在经费缺口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补贴标准审核各单位经费缺口,汇总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追加相关经费指标。年度结余就业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区人力资源局的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区人力资源局支出的就业补助项目经费直接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街道办事处就业专项资金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保障,预算项目单列,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公示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审核程序、受理部门等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的信息公开和就业专项资金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业务审核,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区审计局根据项目计划适时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开展审计监督,形成就业专项资金立体式的监督体系。一经发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局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强岗位和实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岗位回访,并做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和享受政策补贴人员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应当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程序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受理的各项就业政策补贴申请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并支付。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人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专项资金业务的过程如有不满或疑问的,可以向各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人仍有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区人力资源局应当对投诉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央就业补助金、省财政补助我区的就业专项资金按中央、省有关政策执行。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因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2016〕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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