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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赋予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并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申请人需要知道什么时候可以调整申请文件,什么内容可以修改。根据专利法,申请人在修改图片时,不得超过原图片或照片的范围。对以下八种情况,不得超出修改范围。克服实质性缺陷后,可以授予外观专利权。
一、增加或改变视图模式,不增加或改变视图内容
添加图片或照片,如果照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设计内容已在原图片或照片中表示,则修改属于在原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范围内。例如,原始图片或照片不包括左视图,并申请支付左视图。如果左视图所表示的内容已显示在原始三维图中,则修改不超过原始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二、增加相同或对称面的视图
添加相同或对称的视图,虽然添加的内容没有显示在原始图片中,但如果根据该领域的设计常识,可以确定添加的内容与显示的表面有相同或对称的关系,可以被视为已经表达的添加的内容,修改不属于超出范围的修改。例如,汽车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提交了主视图、左视图和三维图。然后提交右视图,虽然右视图没有显示在原始图中,但对于汽车,上下侧一般是对称的,可以根据该领域的设计常识直接确定,所以修改不超出范围。事实上,汽车的上下侧一般不可能完全对称,如汽车的油盖,或在左侧或右侧,但对于汽车,邮箱盖的比例特别小,忽略了细微的变化。
只有当变化(包括增加、减少、变化)极其微妙时,才能确定不会造成超范围的修改。一般来说,形状或图案的变化通常被视为超范围的修改。
三、修改绘制视图中的错误
绘制视图中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原始图片或照片中存在视图不对应等缺陷,则调整这些缺陷。如果修改后的设计内容可以根据产品所属领域的设计知识直接确定,则修改不超出范围。例如,原有很多缺陷,包括后视图左侧与主视图右侧不对应,左视图和右视图方向错误。如果调整上述缺陷并提交正确的视图,则不属于修改范围。
四、修改视图名称
修改视图名称通常不会导致修改超出范围,但如果结合视图,表达式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则仍然认为修改超出了范围。例如,申请人将原“使用状态参考图”修改为“立体图”,只改变视图名称,不属于修改范围。
五、删除不易见面的视图
删除显示商品的非易见面或非常见面的图片或照片,或删除相同或对称面的图片或照片,并在简要说明中有相关说明,属于不超出范围的修改。例如,冰箱的外观设计,因为后视图和仰视图显示了冰箱的背面和底部,所以删除后视图和仰视图属于不超出范围的修改。
六、删除视图中多余的内容
由于我国要求外观设计图片中不得有虚线、阴影线等多余线,因此删除表达内部结构的虚线、曲面过渡效果线、阴影线等多余线,属于原图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例如,产品外观设计的虚线是表达内部结构的线条,可以删除。
七、删除细微的设计内容
删除细微的设计内容,不属于明显超出原图或照片表示范围的修改。例如,在刀的外观设计中,原始照片的刀头位置包含了表示品牌的小字。修改后的照片中删除了这些小字。由于该设计内容对产品微妙,修改不属于明显超出原图或照片表示范围的修改。
八、删除非图形用户界面的图片
对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果在修改过程中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产品“内容画面”,不属于修改范围。例如,对于带摄影软件界面的手机,删除界面拍摄区域内的手机“拍摄内容图片”,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当然,只有图形用户界面之外才能删除。“内容画面” 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设计风格,如界面上的拍摄按钮,不能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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