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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文规〔2022〕3号),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实际,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组织开展新一批次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同时对原认定已到5年有效期的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重新予以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新认定和重新核定“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要业态属于国家统计局有关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在本市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带动性。
(三)新申报认定的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园区,可放宽到不低于1.5万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量的60%以上,且入驻文化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的60%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80%以上。
(四)申报主体应为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或文化投资运营的法人主体,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软硬件环境,具备政策法规咨询、投融资对接、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企业孵化、物业管理等服务功能。
(六)园区截至申报时已连续运营1年以上,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税收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负面行为。
(七)已在市或区发改部门完成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八)园区内企业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合法、健康,无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材料要求
申报园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申请材料清单”中所列附件。
(二)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员、园区运营管理制度、机构部门设置、主要负责人履历等(格式自拟,可参考附件2)。
(四)园区运营管理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格式自拟,可参考附件2)。
(五)园区入驻企业情况总体介绍和详细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严格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填写)、股权构成(包括境外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经济效益(营收、纳税)情况、重点企业简介(创新性、行业地位、品牌影响力等)、文化产业营收占比情况统计等(参考附件2),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须在各项材料第一页加盖公章,全本加盖骑缝章,并附电子版光盘/U盘一份。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申报及评审安排
(一)各申报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逾期不提交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辖区内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原则上各区新推荐认定园区数量不超过2家,于2022年4月30日前汇总辖区各单位申报初审情况,出具推荐函(需明确推荐顺序),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考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并授予牌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认定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申报认定。认定及上一次重新核定时间在2018年及以前的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须重新申报认定,按照新申报的要求提交材料,到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认定,不再纳入“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名录管理。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5年之内获评省级园区(含创建资格的)和2022年度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园区免于重新认定,不需提交重新认定材料。本次需重新核定的园区名单见附件3。
(二)经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授予“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牌匾,接受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定期考核,享受市、区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3月6日
附件:1.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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